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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残障人士可以向父母主张抚养费吗?

时间:2024-06-15 12:03:31 作者:
摘要:以案说法

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倍加关注。人民法院是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旌阳区法院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事业,积极回应残疾人司法需求,依法能动履职,高质效办理关系残疾人合法利益的案件,让广大残疾人在享有和实现各项合法权益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情简介·

林某(男)与李某(女)婚后于2002年生育一子小明,后双方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小明随其母亲李某共同生活。

现小明已年满18周岁,但因其患有残疾等级二级、言语三级、智力三级等多重残疾,生活较为困难。

2023年7月,小明向旌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林某依法承担部分抚养费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走访了解到,林某已重新组建家庭并生育一女,林某的配偶也身患重病,家庭经济也不宽裕。

为及时有效化解案件矛盾,解决原被告双方实际困难,经承办法官联系沟通,由经开区社保局承担了原告小明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费用。经鉴定,小明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由于案件涉及残疾人,同时从维护亲情的角度出发,承办法官采取柔和的方式进行处理。

2023年9月27日,旌阳区法院联合经开区社保局、旌东街道、沱江社区等多部门开展现场调解。

经多方耐心劝导、释法说理,最终被告林某同意从2023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小明支付抚养费400元,并在202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2023年3月至9月期间欠付的抚养费。旌阳区法院当即向双方当事人出具调解书。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对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该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改变。本案中,小明虽已成年,但其系多重残疾,无民事行为能力,无独立生活能力,也没有劳动能力及收入来源,故林某作为其父亲,应当依法承担部分抚养费。

残疾人在社会适应力、心理承受力方面弱于普通人,更加需要亲人和社会的理解与关怀。本案最后以调解方式结案,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作为父亲的林某能在其能力范围内对小明提供生活帮扶,让小明感受到父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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