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学新知识 > 2019法考【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著作权的限制

2019法考【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著作权的限制

时间:2024-08-02 06:57:28 作者:
摘要:天津中公教育助力各位考生朋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接下来为您带来的是法考资料内容:知识点4著作权的限制(一)保护期限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权人死亡后

天津中公教育助力各位考生朋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接下来为您带来的是法考资料内容:

知识点4著作权的限制

(一)保护期限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期不受限制,著作权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保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发表权、著作财产权

公民作品

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单位作品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影视作品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以上规定

邻接权

出版者权

(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专有权)版式设计专有权,它的保护期限是10年,从首次出版开始算,算到第10年的12月31号

表演者权

两种人身权(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是永久保护的;

四种财产权(现场直播权、录音录像权、复制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期限是50年,从表演发生后算到第50年的12月31号

录制者权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播放者权

(转播权、录制权、复制权)播放者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实施前创作的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保护期,如果在1991年6月1日之前保护期已满的,不再受到保护

(二)合理使用

构成要件

1.只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2.必须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3.不必征得许可,且不必支付费用

4.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具体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双向免费)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三)法定许可

构成要件

1.只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

2.必须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3.不必征得许可,但应当支付费用

4.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具体情形

1.“国家规划”教科书。仅限于为实施九年义务制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此时,可以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适用范围】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教材;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2.报刊转载。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发表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注意】仅适用于报刊到报刊的转载。网络和报刊、网络和网络之间的转载不适用法定许可。【思考】报刊转载无须征得作者同意,但是否须征得出版者的许可?不需要,因为出版者并不享有任何著作权,无权阻止他人的复制行为。【区分】“转发”行为和“转载”行为:“转发”是单纯设置链接的行为;“转载”是复制行为

3.音乐作品的再次录制。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

4.广播组织播放作品。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注意】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不适用法定许可(影视作品、录像制品不适用法定许可)

更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讯,欢迎浏览天津中公法考网

相关阅读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