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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反垄断监管机构对科技巨头的关注

时间:2023-10-21 14:56:42 作者:
摘要:2019年8月14日全球投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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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大国际竞争监管机构开始密切关注科技巨头,而各司法管辖区的执法强度和做法也出现潜在分歧。我们观察到,虽然美国执法当局似乎不支持对平台和数字经济进行监管,但如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以及英国议会的数字文化、媒体和体育委员会等其他国家的政府机构都对积极监管表现出强烈的意欲。

最近,美国和其他国家的竞争监管机构皆加强了对科技行业的关注,行动范围包括进行全行业的研究以及对个别科企进行调查。

例如,美国司法部(DOJ)反垄断部门最近宣布就在线科技公司是否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减少竞争上进行广泛审查。调查对象将涵盖提供“搜索、社交媒体和某些零售服务”的领先在线平台,并专注于调查其“在提高竞争和用户利益上带来或维持结构性屏障的措施”。

上述的DOJ公告是美国反垄断执法当局为解决科技行业中的竞争问题而落实进行的项目之一。在公告发布后,美国司法部长会见了八位州总检察长,据报他们正考虑各自在各州开展调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在今年2月启动了一个科技工作小组(其举行的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听证会也在最近结束),并于上个月开始对Facebook进行正式的反垄断调查(来源来自Facebook最近发布的第二季度财报)。另外,也有报告反映FTC还向亚马逊的第三方经销商发出了信息请求。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反垄断小组委员会也就在线平台及其市场势力进行独立调查,包括举行听证会等。

除了美国,其他海外司法管辖区的反垄断机构也同样活跃。在澳大利亚,ACCC刚发布了其数字平台调查的最终报告。此次调查的对象为在线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平台和其他数字内容聚合平台,尤其针对Facebook和谷歌,并研究数字平台对广告和媒体市场竞争,以及广告商、媒体内容创作者和消费者的影响。

最终报告显示,谷歌在澳大利亚提供一般搜索服务和搜索广告服务方面具有“强大的市场势力”(substantialmarket power),而Facebook在当地提供社交媒体服务和展示广告服务方面也具有“强大的市场势力”。两家公司在当地与新闻媒体业打交道上均具有“强大的议价能力”(substantialbargaining power)。尽管这次调查并没有研究这些数字企业实际上是否滥用了其市场势力,但报告也作出了警告,指这种市场势力可能会损害竞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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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提出了23项建议,以“解决数字平台在媒体和广告市场的一些实际和潜在负面影响,以及对消费者的广泛影响”。最直接涉及竞争的建议包括:修改并购法例以纳入其他考虑因素(例如,该收购导致潜在竞争者失去市场地位的可能性,以及涵盖数据和技术等被收购资产的性质和重要性),并要求在收购前提早作出申报;以及在ACCC内部建立新的数字平台专门管理部门,以主动监控和调查数字平台的潜在反竞争行为,并采取行动以确保竞争和遵守消费者法律。

报告还建议修改澳大利亚的《隐私法》,包括扩大“个人信息”的定义以涵盖技术数据;加强申报和同意规定,以及增加对消费者有利的违约条款;容许个人信息的删除;引入直接的执法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更高的处罚;并建立监察员计划,以解决涉及数字平台提供商的投诉和争议等。其他建议专门针对新闻媒体,例如制定行为准则以促使数字平台公平透明地对待新闻媒体;在学校和社区中提高数字媒体素养;以及为公共广播机构和当地新闻界提供更多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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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措施正在全球范围内推行。英国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MA)宣布开始对在线平台和英国数字广告市场进行正式市场研究。研究将关注数字广告行业中的三种潜在危害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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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消费者市场的在线平台之市场势力──在线平台拥有的市场势力程度及其对消费者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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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对数据收集的控制──消费者是否能够和愿意控制在线平台对其个人数据的使用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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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数字广告供应中的竞争──数字广告界的竞争是否会受到数字平台的任何市场势力影响。

不受数字广告商资助的平台并不在此次的研究范围内。

CMA在监管上似乎比美国当局更为积极主动(至少从历史上而言)。在其研究说明书中,CMA对潜在的补救措施进行了讨论,并指“根据目前的预测,任何补救措施都似乎集中在政府制定事前监管制度上……并且很可能需要修改法例”。CMA并不认为“一次性”的市场调查和干预“足以为该行业提供可持续的长期框架”。可能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五个主要领域包括:

(1)通过移动数据、开放标准和开放数据增加竞争;

(2)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数据保护;

(3)限制平台行使市场势力的能力;

(4)提高数字广告商和内容提供商的透明度及对其的监督;

(5)体制改革。

CMA计划在2020年1月就其初步调查结果发布一份临时报告,最终报告将于明年7月前发布。

欧盟最近在科技领域也相当活跃,包括去年对谷歌安卓(Android)作出备受市场关注的裁决,以及最近宣布对亚马逊进行正式调查。此次行动主要针对亚马逊作为平台提供商(提供亚马逊交易市场)和平台参与者(出售其第一方零售产品)的角色,调查亚马逊在使用来自独立零售商的敏感数据上是否违反欧盟竞争法规。具体而言,委员会将研究(1)亚马逊与交易市场卖方之间的标准协议(以允许亚马逊的零售业务分析和使用第三方卖方数据);以及(2)数据(包括具竞争力的敏感市场卖方数据)在客户选择卖方时所起的作用(客户在大部分亚马逊交易中可将其选定的卖方商品直接添加到他们的购物车或账户中)。

正如我们先前所提醒,由于众多竞争监管部门都在考虑如何评估科技行业中的竞争,因此对在全球范围内运营的企业而言,这些调查可能会对其带来挑战。以科技为主的数据密集型企业应考虑寻求反垄断法律顾问的帮助,以关注跨司法管辖区的竞争监管趋势发展及其带来的影响。

来源

作者

Amy Ray律师,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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