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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民间佛教水生生物放生活动的几点建议

时间:2023-09-24 11:05:26 作者:
摘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舟山市民间佛教水生生物放生活动日益兴盛,规模趋于庞大。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在舟山海域民间佛教放生的总体规模在800-1000万元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舟山市民间佛教水生生物放生活动日益兴盛,规模趋于庞大。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在舟山海域民间佛教放生的总体规模在800-1000万元,与舟山市级每年增殖放流的规模相当。但是,目前一些放生活动不规范、不科学,不仅达不到放生目的,反而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缺乏宣传指导。寺庙宣传栏、资料手册、佛事活动以宣传礼佛基本常识为主,许多信众对佛法、戒律了解不深,注重放生形式而忽略本意与实效,甚至为追求功德福报,盲目跟风,随意放生。渔业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海洋增殖放流计划的宣传和水生生物放生的技术指导力度不足,许多信众不了解放生活动报批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放生活动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负面影响更是知之甚少,缺乏生态保护意识。另外,由于缺少开展海上放生活动的安全知识,参与放生活动的信众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淡薄。

二、缺乏有效监管。一是对放生活动缺乏监管。民间佛教水生生物放生活动在舟山由来已久,基本以佛教信众自发组织为主,未主动向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为防止所放生生物被人捕捞或躲避监管,不少信众选择避开人群的隐蔽水域放生,给监管带来更大难度。再加上舟山海域辽阔,监管力量有限,长期以来民间放生活动未受到有效的监管。二是对放生物种缺乏监管。放生的水生生物来源不明,普遍未经过相关病害及药物残留检测,品质无法保证,还可能造成有害病原扩散。放生物种繁杂,包括多种鱼类、螺类、蟹类,甚至还有外来的入侵水生物种,如巴西龟、美国红鱼等,可能造成本地生态失衡、资源受损等后果。放生活动不科学,区域选择不合理,未考虑生物的习性,如将淡水生物放生到海洋,将岩礁性螺类放生到深水区,放生生物严重超出水库、山塘环境承载能力,抛洒式放生方式造成生物机械性损伤等,放生生物成活率低,既达不到放生的目的,又影响生态环境。三是对活动安全缺乏监管。为节省费用,放生组织者一般都是租用个体营运船只,有的船只无相关营运资质,船上缺少必要的救生和安全设施,放生过程中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为规范我市民间佛教水生生物放生活动,充分发挥其正面作用,引导其成为我市增殖放流活动重要组成部分,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指导。利用寺庙的宣传栏、资料手册、佛事活动、讲经交流活动等,宣传放生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依据宗教教义做出适应时代精神的阐释,引导信众慈悲护生、合理放生。充分发挥渔业、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佛教协会在宣传引导方面的作用,印发宣传手册,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群众生态保护意识,使信众了解放生活动的报批程序。定期向社会及佛教信众公布年度增殖放流计划,把民间放生与增殖放流结合起来,吸引佛教信众有序参与增殖放流活动。政府相关部门、科研机构、公益组织要主动服务民间放生活动,组织开展放生知识专题培训,及时给予技术指导。根据本市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相关规划,制定民间放生活动地图,包括放生的水域、物种、规模、时间等,让参与民间放生活动的信众了解,放生(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生,进一步提高民间放生活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防止对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二、加强政府监管。各级渔业、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建立民间放生活动协调配合机制。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放生活动的渔政执法监管,督促活动组织者严格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主动向渔业部门报告放生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并接受现场监督指导。加强对放生生物来源的监管,引导放生活动组织者向有资质的生产单位购买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水生生物。对于未经申报、违规违法放生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加强对放生活动的安全监管,海上放生活动备案需提供使用船只的营运证书、安全措施等材料,并落实专人负责放生活动现场的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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