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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科普 | 让我们一起守护不能说的秘密

时间:2024-06-24 20:09:45 作者:
摘要:《保密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与形势相适应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2020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实施十周年,也是“七五”保密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收官之年。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学习保密法规,遵守保密纪律,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做好保密工作要从你我做起。

你是不是以为:

日常工作中没有秘密?

保密工作与你无关?

网上信息一切安全?

错!错!错!

为增强广大群众保密法治意识

今天小官带大家一起学习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以下简称《保密法》)

守护不能说的秘密

保密法是什么?

《保密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与形势相适应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除保密法外,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出入境管理法、统计法、档案法、专利法、公务员法等法律中涉及保护国家秘密的条款,都属于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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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止国家秘密

日常生活中我们也会接触到各种秘密

比如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

那么,关于“秘密”和“保密”的小知识

你知道多少呢

今天小官先来给大家普及一下

有关保密法的小知识

首先了解一下“十不准”原则!

一、不准涉密人员随意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秘密;

二、不准非涉密人员以任何理由、途径非法知悉秘密;

三、不准用手机或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

四、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

五、不准将涉密U盘、移动硬盘、光盘接入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

六、不准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

七、不准使用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文件;

八、不准使用未加保密装置的传真机传递涉密文件资料与信息;

九、不准擅自复制、摘抄、销毁和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资料;

十、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涉密计算机带出办公室或家中处理涉密文件。在接待工作中,凡三级以上警卫任务(含视同三级)的日程安排、人员名单等要在专用计算机上操作、打印。

下面开始详细问题讲解!!!

什么是秘密?

所谓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就是个人或集团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隐蔽、保护、限制、不让外界客体知悉的事项的总称。

构成秘密的基本要素有三点:一是隐蔽性;二是莫测性;三是时间性。一般地说,秘密都是暂时、相对的和有条件的,这是由秘密的性质所决定的。

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属于国家秘密。

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于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

什么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它主要包括:商业工作规划、计划,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库存数量、购销平衡数字,票据的防伪措施,财务会计报表;军用商品的库存量、供应量、调拨数量、流向;商品进出口意向、计划、报价方案,标底资料,外汇额度,疫病检验数据;特殊商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技术诀窍、科技攻关项目和秘密获取的技术及其来源,通信保密保障等。

国家秘密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什么方针?

其主要含义是什么?

《保密法》第四条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积极防范”,就是要我们把保密工作的立足点和着力点放在预防上,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落实到具体工作上就是:一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公民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保密法制观念,提高保守国家秘密的自觉性;二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和保密制度;三要积极开发和利用先进的保密技术,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防范泄密和窃密;四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五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突出重点”,就是在保密工作中,在全面贯彻《保密法》的基础上,要在密级、部位和人员等方面区别情况,确保核心秘密和掌握国家秘密的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部位)人员不出问题。

“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就是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保密与各项业务工作的关系,做到保密与业务工作两不误。

什么叫泄密?

泄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1)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2)使国家秘密超过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国家秘密载体有哪些种类?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具体的国家秘密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以文字、图形、符合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及其他图文资料等。人们通常把它统称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二)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着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含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

(三)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

(四)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在什么情况下,国家秘密事项应当解密?如何解密?

国家秘密事项在下列情况下解密:

(一)自行解密。凡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即自行解密,不需履行解密手续,也不另行通知。

(二)经主管机关、单位正式公布后,即视为解密并免除通知。

(三)提前解密。保密期限尚未届满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于情况变化,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会造成损害;从全局衡量,该事项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不需继续保密的,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可以提前解密。并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四)按上级和有关保密工作部门通知解密。

为什么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确规定。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宪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这就是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享有公民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公民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如何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

根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各机关、单位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如何确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及时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

(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应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确定。

(二)属于其他方面的事项,经同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后,拟定为绝密级的,须报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拟定为机密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拟定为秘密级的,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的工作,应按照什么程序办理?

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的工作,应当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可以由主管领导人授权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负责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以上规定的执行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须采取什么保密措施?

《保密法》第十八条规定,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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