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湖南的奇闻——五份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均认定属于非法侵占,公检法却不予立刑事案——被举报的犯罪嫌疑人究竟是何方神圣?
发生在湖南的奇闻——
五份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均认定属于非法侵占,公检法却不予立刑事案
——被举报的犯罪嫌疑人究竟是何方神圣?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听多了见多了,笔者都快麻木了。但最近接到的湖南一位70多岁老人,千里迢迢从湖南来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求助。听了老人满含心酸和无奈讲述,真的又一次狠狠震碎了笔者的三观。一个特别简单,且经过两级法院三翻五次民事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职务侵占案件,公安刑事公诉不予立案,法院刑事自诉也不予立案。当事人维权至今快十年,花费上百万,到手前前后后30多份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因为部分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导致所有辛苦皆白费,还要从头再来。
老人名叫杨碧君,男,生于1950年8月25日,今年73周岁。2004年,经人邀请参与投资,在浏阳市官桥镇八角亭村口上组租赁荒山30余亩,耗资近300万办厂。于2004年11月18日注册登记,公司名称为:浏阳市天发搪铝有限公司(下称天发公司),杨碧君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
据杨碧君老人讲:公司筹建期间,当地村民陈权德运来价值7万元的红砧,与公司创始人袁铁罗共谋,瞒着公司其他投资人,充抵15万元现金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公司经营期间,因受到陈权德的侵害和破坏,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于2008年停产歇业。之后,陈权德将公司设备变卖,厂房出租,将其收入据为已有;2014年1月28日,与浏阳市小飞燕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小飞燕)秘密签订《房产、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然后,与小飞燕合伙胁迫天发公司股东低价(30%一40%)转让股权。至此,陈权德在上述违法活动中获取赃款400多万元;小飞燕公司一边将厂房出租盈利,一边寻找对天发公司厂房有意向企业,企图以800多万元的价格将厂房转卖获利。
2014年2月,杨碧君听闻此事,逐向浏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天发公司强制清算,开始了十年来的民事诉讼维权。经浏阳市、长沙市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多份裁定书、判决书终于查清该案件的全部事实,民事终于得到公正、公平判决。2020年8月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6494号判决书,终审认定判决陈权德与小飞燕公司秘密签订《房产、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协议无效。2023年8月30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3)湘018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2014年1月至2022年9月30日间,小飞燕公司房屋占用费用金额。
杨碧君老人说本以为苦尽甘来,但万万没想到,已经判决生效三年的案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6494号判决书),对方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找人作伪证,无良法官不审查证据真伪,直接违法受理立案,民事案件又回到了原点。
刑事方面:
2018年7月25日,杨碧君向浏阳市公安局官桥派出所报案陈权德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罪和职务侵占罪,请求立案调查。经过多次信访举报控告,复议、复查、复核,浏阳市公安局最终一直不予立案。2020年3月25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书面答复陈权德涉嫌侵占罪,建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于是,2023年初,杨碧君听从建议,以陈权德、陈闯文(陈权德侄子)犯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浏阳市人民法院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均不支持。
民事不执行还出幺蛾子,刑事公安法院都不立案,杨碧君老人几近绝望,走投无路,求助咨询到至高法律咨询中心。笔者作为本中心高级咨询师,针对当事人杨碧君老人特别关注的刑事案件问题,结合本案有关法律文书证据,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等司法行政部门由衷发出灵魂拷问:
一、本案中,陈权德到底是涉嫌侵占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5倍执行,即6万元以上为职务侵占数额较大,100万以上为职务侵占数额巨大。
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是不同罪名,侵占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
侵占罪是对他人财产侵占,职务侵占罪是对本单位财物侵占。
结合以上法律依据,再看看本案民事审判时,官方五份法律文书作出的最终事实认定:
浏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0181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判决认定:“从协议签订的形式、内容、过程看,陈权德仅是天发搪铝公司的一名股东,隐瞒其他股东的前提下,私自以个人名义对公司的资产予以处置转让,完全超出了股东权利范围,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其行为侵犯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是一种无处分权行为。陈权德在明知涉案厂房、土地是公司资产,还以个人名义变卖、处置,为达到个人占有目的,在签订涉案买卖协议的前期和后期,进行低价收购原股东股份。作为受让方的小飞燕公司,明知陈权德只是天发公司的一名股东,为了过到买卖的目的,还委托受托人陈正涛协助陈权德进行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工作,且在双方签订的涉案买卖协议第三、四、五条予以明确。同时,在2015年原告天发公司诉被告小飞燕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中,以及天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碧君控告的情况下,小飞燕公司对其与陈权德签订了《房产、土地使用权协议》事实予以隐瞒,并在2016年3月25日还继续支付给陈权德未付完的转让款。综上,陈权德作为无处分权的主体和小飞燕公司签订《房产、土地使用权协议》合议的过程、合议的内容主观上双方恶意串通,客观上严重损害了天发公司及各股东的合法权益。故双方签订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是无效的。”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6494号判决书第11页,判决认定:“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第12页,判决认定:“故一审认定小飞燕公司与陈权德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天发搪铝公司合法权益,涉案协议无效,并无不当。”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1民再62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判决认定:“天发公司管理是否缺失,不是小飞燕公司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占涉案土地、厂房及办公楼的正当抗辩理由。”“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认定侵占起算时间为2014年1月、侵占面积为评估鉴定时勘验确定的土地、厂房及办公楼的面积,并无明显不当。”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湘长检民监【2023】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第2页认定:“天发公司管理是否缺失,不是小飞燕公司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占涉案土地、厂房及办公楼的正当抗辩理由。”第3页认定:“原审法院判决小飞燕公司支付天发公司占用费1929000元并无不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3)湘018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认定:“2014年至2020年11月2日的占用费1929000元”,“2020年11月3日至2021年8月12日的占用费220679元”,“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12月27日和2022年8月25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占用费1345598.6元”
以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本案中陈权德等人明显涉嫌职务侵占罪,而非侵占罪,且职务侵占百万以上,属数额巨大。
二、本案中陈权德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到底是公诉刑事案件还是自诉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依法可见:职务侵占罪并不属于以上范畴,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诉案件。故本案中陈权德涉嫌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应作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本案中,到底是陈权德个人犯罪还是共同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依据以上司法解释第二条,本案陈权德等人涉嫌共同犯职务侵占罪。
综上所述,两家法院一家检察院,经多次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出具五份法律文书。内容明确三要素:具有主观故意性的恶意串通、发生事实上的侵占行为、经鉴定评估涉案侵占财物金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浏阳市公安局拒不立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书面答复陈权德涉嫌侵占罪,建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定性错误,不知道是学艺不精,还是故意误导当事人,意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浏阳市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承办法官,明知此案属公诉案件,而非刑事自诉案,却不依法主动释明,不正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一再误导当事人空转程序,浪费司法资源,间接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责任。
一个地方,主抓刑案的公检法都如此玩忽职守,对依法治国的号召视而不见,这让老百姓如何相信司法公正、公平?一个小案子,搞了快十年都没搞完,没有最终定论,这让老百姓如何相信政府和公检法的公信力?
四、多次举报控告陈权德、陈闯文刑事犯罪,有关部门无动于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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