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军: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中国首个国家层面的科技伦理治理指导性文件,标志着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
那么,《意见》的出台有何背景?当前科技发展中有哪些值得深思的伦理问题?为何要给科技活动划上伦理红线?我们邀请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北京市科协前沿科技与公共政策智库基地首席专家李建军,来谈谈他的看法。
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近年来,基因编辑、人工智能、辅助生殖等技术迅猛发展,但也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一些争议和伦理挑战。
《意见》是中国首个国家层面的科技伦理治理指导性文件。《意见》必将对我国应对前沿科技创新“无人区”可能出现的各种不确定性和伦理风险、推动负责任的研究和创新、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强自立具有纲领性的规范作用,标志着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进入新阶段。
《意见》首先对科技伦理及其重要性作出了明确的表述,强调“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首次在我国将科技伦理提升到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的战略高度,清晰表述了我国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促进创新和防范风险相统一、努力实现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促进我国科技事业健康发展,增进人类福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战略意志和价值立场。
第二,《意见》历史性地确立了我国国家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治理要求和基本原则,并就健全科技伦理治理的体制机制,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强化科技伦理审查与监督等作出系统性规范。
《意见》首次系统提出增进人民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科技伦理原则,明确规定科技活动应最大限度避免对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精神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或潜在威胁,尊重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保障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首次从体制机制建设的层面对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功能定位、职责分工和运行机制作出明确规范,明确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全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工作,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要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相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要组织动员科技人员主动参与科技伦理治理,促进行业自律,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的合作,开展科技伦理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科技伦理意识。
所有这些科技伦理原则的确立和基础性制度安排,必将加快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体系化建设和综合化治理进程,为我国前瞻性地研判前沿科技发展所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和伦理挑战提供可能,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加大科技伦理治理力度,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让科技更好地增进人类福祉,为保障我国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思想基础和体制机制保障。
其三,《意见》对科技伦理研究和科技伦理教育作出明确规范,强调要支持相关机构、智库、社会团体、科技人员等开展科技伦理理论探索,加强对科技创新中伦理问题的前瞻研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科技伦理重大议题研讨和规则制定。
《意见》还就“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作出全面部署,明确要重视科技伦理教育、科技伦理培训体制化和抓好科技伦理宣传工作,提出要将科技伦理教育作为相关专业学科本专科生、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科技伦理教育相关课程,教育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科技伦理意识;将科技伦理培训纳入科技人员入职培训、承担科研任务、学术交流研讨等活动,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开展负责任的研究与创新;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技伦理宣传,推动公众提升科技伦理意识,理性对待科技伦理问题。鼓励科技人员、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就前沿科技创新领域中的伦理问题与公众交流,针对存在公众认知差异、可能带来科技伦理挑战的前沿科技创新领域进行科学普及,履行科技伦理责任,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各种科技伦理挑战。强调新闻媒体应自觉提高科技伦理素养,科学、客观、准确地报道科技伦理问题,同时要弘扬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避免把科技伦理问题泛化,为我国前沿科技领域的创新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科技创新舆论环境。
需要指出的是,前沿科技领域的快速推进和汇聚融合,在为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带来科技创新新动能、新机遇的同时,也将产生许多非预期的安全风险和伦理挑战。《意见》的出台是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的新起点,面向未来,我们不仅需要不断地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来完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更重要的是必须坚守科技伦理底线,坚持守正创新、久久为功,让科技治理体系建设的成果落地实施,让科技创新向善,更好地增进人类福祉,让人类生活更美好。(作者:李建军,系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科协前沿科技与公共政策智库基地首席专家、负责人,北京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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