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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宣传你需要懂点《广告法》!

时间:2024-05-09 05:54:19 作者:
摘要:案情回顾案件回顾近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来到该市一所饭店。当事人在介绍时多次使用“全球独家”、“世界专利”、“全球独家新智能型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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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近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来到该市一所饭店,对当事人祝某组织的食品、化妆品会销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讲课人员正通过PPT课件的方式进行产品销售宣传,其内容已涉嫌发布违法广告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介绍时多次使用“全球独家”、“世界专利”、“全球独家新智能型科技”、“独有的二元水脂体系”“全球独一无二 ”、“全球唯一”等字眼,但当事人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据调查,本案中当事人对其宣传销售的产品功效并无确凿证明,该宣传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属于滥用严禁广告使用的词汇,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宣传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预防功能等内容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并处罚款20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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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该案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第(三)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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