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聚焦|长生生物退市?你买了它的股票吗?
近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长生生物或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生产疫苗事件,性质极其恶劣,令人触目惊心,引发全民愤恨和焦虑。习近平对此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作出批示,要求一查到底,严肃问责,依法从严处理。人们对于这家黑心企业的声讨和“假疫苗”的恐慌愈演愈烈,各家媒体也争相报道。除了对于受害人群的补救措施,对长生生物的处置也引起广泛关注。作为上市公司的长生生物,在此次疫苗事件后,股价已经连续多日跌停,市值蒸发超过百亿,牵连疫苗、医药概念股全线重挫,投资者饱受损失。7月23日,新浪财经发起“长生生物疫苗造假,会退市吗?”大调查,超过92%的网友认为“该退市”。万恶的长生生物是否会因“造假门”事件被强制性退市?假如你买了长生生物的股票,你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结合目前证券法、退市意见等相关规定,本文对此进行分析、梳理。
一、长生生物疫苗案事情进展
7月15日,国家药监局称,近期查获一批生产记录造假的狂犬疫苗,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已要求吉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这批疫苗生产企业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药品GMP证书》,责令其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并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长生生物日前发布公告,其全资子公司因生产的“百白破”疫苗“效价测定”项不符合规定,而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此事已于2017年10月立案调查,相关企业受到行政处罚。长生生物因25万支劣质百白破疫苗被立案调查时,相关信息就应该在收到调查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否则即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证监会应该及时调查并处罚。
7月20日,深交所对长生生物公开谴责,初步发现公司未及时披露被有关机关调查的信息、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启动了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程序。此事导致长生生物股价暴跌,历史交易显示:7月13日股票收盘价24.55元/股,7月16日开盘后连续五个交易日跌停,7月20日收盘价仅14.5元/股,短短一周股票市值蒸发98亿元,投资者损失惨重。
7月23日午间,公司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如果公司因立案调查事项被监管部门最终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为确保公司相关股东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深交所已对长生生物大股东、董监高所持有的股份进行限售处理。
此外,根据国家药监局通报,已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公司披露目前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均已停产。深交所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进展,若公司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规定所述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长生生物最新公告显示,股票于7月25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6日开市起复牌。公司股票自7月26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长生生物”变更为“ST长生”,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5%。公司表示,目前长春长生停止狂犬病疫苗生产及销售。子公司所有产品已被暂停批签发。公司经研究决定对公司其他产品也采取全面自主停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整改。目前复产时间不确定。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长生生物将被戴上了ST的帽子,原因在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3.1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1、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2、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长生生物此前公告称,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且董事长高俊芳也已无法正常履职。据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公众号消息,7月24日,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5名涉案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二、长生生物会退市吗?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券上市、退市的监管,交易所享有最终决定权。交易所具有充足的法律授权,具有证券交易实时监控权,异常交易限制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权和临时停市、停牌的决定权,纪律处分权等,同时,对违反交易规则的在证券交易所从事交易的人员,情节严重的,采取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交易的监管措施。
根据2014年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二、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
(五)对欺诈发行公司实施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六)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七)对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限期实施终止上市。对于上述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根据《证券法》的授权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8年4月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完善“(第十三章)风险警示”、“(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等规定。
我们直接引用相关规定:
【退市风险警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2.1条:
(七)因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八)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暂停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1.1条:
(七)因欺诈发触及本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
(八)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触及本规则第13.2.1条第(八)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三十个交易日届满;
【强制终止上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4.1条:
(九)公司因欺诈发行触及本规则第 14.1.1 条第(七)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十)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触及本规则第 14.1.1 条第(八)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十一)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触及本规则第 14.1.1 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恢复上市申请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简言之,如果长生生物被强制退市,主要可能涉及的两个问题要认定:
【涉嫌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整个过程主要经历有:
【立案调查】-【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强制终止上市】-【申请复核】(如有)-【复核决定】
涉及权力机关或机构主要有:
【证监会】、【有关公安机关】、【有关检察院】、【有关人民法院】和【深圳交易所】
我们说几句口水话:看到这里,群众可能感到不过瘾了。如此恶毒的长生生物,要让它退市要这么复杂?还不能下定论?不幸中幸运的是,此次事件没有不了了之,现已进入法律程序,等待进一步处理。根据新闻报道和目前案件进度,笔者无法断定最终答案,但我们意识到长生生物退市是一个极高概率事件。作为两个孩子父亲的笔者之一,对其万般愤怒,激动之情溢于言表;但作为两名律师的笔者,我们希望此次事件得到依法处理,而不是简单的“以暴治乱”,有关部门既要查清真相,给人民群众一个清清白白的交待;也要对不法分子依法严惩,用法律的手段解决,用制度化、常态化的方式处理违法者、警示后来人。
三、长生生物投资者如何维权?
从目前的情况分析,不论长生生物是否退市,都不得不思考另一个问题:如果你买了长生生物的股票,怎么办?可以让长生生物的“老板”赔偿吗?
哪些投资人可以维权?
根据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投资人可以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通俗理解可以作为提起民事赔偿的原告):(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简言之,投资人应该在认定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或更正日前买入虚假陈述公司的股票,且具有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后卖出产生亏损或卖不出产生亏损的情形,才可以作为这些虚假陈述案件的原告。
谁来承担投资人的损失?
根据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第二十二条 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
实际控制人违反证券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其免责事由同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违反证券法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证券的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证券承销商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上市推荐人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等共10类人员是赔偿责任主体。
符合条件的产生损失的投资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被告。
四、新退市意见待发布,退市将成为常态
2018年3月份,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考虑到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所决定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且这次对2014年《意见》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情形时的退市决策主体责任,因此,删除原来有关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具体情形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终止上市例外情形、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规定。《退市意见》拟增加一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重大违法情形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一是上市公司IPO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二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三是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连续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
四是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裁判。
五是上市公司最近六十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三次以上行政处罚。
六是交易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证监会发布的新退市意见以及沪深交易所的退市办法征求意见已经结束。
据悉,于2014年10月份出台实施的《退市意见》,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股票流动性、股票市值等角度明确了不满足交易标准要求的强制退市指标;从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等方面明确了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强制退市指标;从主动退市的途径和方式、内部决策程序、申请与决定程序等方面,初步健全了主动退市机制。
《退市意见》发布后的三年多时间,资本市场初步形成包括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内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以及较为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有专家表示,“目前上市公司退市机制还不够完善,企业上市相对困难与缺乏相应退市机制的问题共同造成了市场上‘壳’资源的珍贵,不少公司在融资压力下选择借‘壳’上市,‘壳’资源的炒作成了资本市场的乱象之一,制约了资本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证监会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主要是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一般来说较普通的中小企业更为公开、透明。普通公众也是基于这样的理解才愿意在证券市场上买入上市公司的股票。如果上市公司严重违法违规,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将一部分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从市场淘汰,提升投资标的整体质量,从而降低市场投资风险。市场普遍认为,新退市意见出台后,退市将成为常态。
作者简介
刘志强 律师
高级合伙人 重庆/成都办公室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证券、上
市公司、投资并购、财税等
袁也 实习律师
重庆办公室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证券、上
市公司、投资并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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